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将违法生产、销售、违法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记录,纳入个人、企业的征信管理体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