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动自行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电动自行车号牌,撤销电动自行车登记,处二百元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