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动自行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电动自行车号牌,撤销电动自行车登记,处二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