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拼装、改装或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经营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