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产品质量、产品认证、市容环境、污染防治、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