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产品质量、产品认证、市容环境、污染防治、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