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登记和通行第二十四条有效电动自行车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在受阻路段借用相邻机动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减速让行。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夜间在窄路、窄桥会车时,机动车应当使用近光灯。在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和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应当让直行的电动自行车先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