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

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驾驶电动自行车载物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