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登记和通行第二十一条有效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驾驶电动自行车载物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