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登记和通行第二十二条有效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具体实施的时间和区域,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