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一)使用满十年;

(二)违反本条例拼装、改装或者加装;

(三)制动、鸣号、灯光及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备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