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登记和通行第二十条有效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道路行驶:(一)使用满十年;(二)违反本条例拼装、改装或者加装;(三)制动、鸣号、灯光及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备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