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应当提供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建立回收台账。

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按照固体废物依法管理,不得随意丢弃。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