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登记和通行第十五条有效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依法经所有人居住地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电动自行车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注册登记前,可以凭有效购车发票临时上道路行驶。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使用的外地号牌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