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水污染防治意识,引导公众参与水环境保护工作。

鼓励、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