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水污染防治意识,引导公众参与水环境保护工作。鼓励、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