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河流、湖泊、水库上游地区、水源涵养区以及有关重要生态功能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