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市、县、乡实行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河流、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水环境风险防控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