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