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