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四十六条有效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二)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三)建设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和转运站;(四)从事采砂、毁林开荒等活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