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二)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三)建设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和转运站;

(四)从事采砂、毁林开荒等活动。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