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四十四条有效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设置排污口;(三)放养畜禽、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四)新增农业种植和经济林。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