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地下水污染防治第四十一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单位与个人实施地下水污染防治。可以确定地下水污染排污者的,由排污者承担地下水污染修复治理责任;排污者无法认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地下水污染修复治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