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单位与个人实施地下水污染防治。

可以确定地下水污染排污者的,由排污者承担地下水污染修复治理责任;排污者无法认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地下水污染修复治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