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地表水污染防治/第三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有条件的河流上建设堤外潜流或者垂直流人工湿地,改善断面水质,改善水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