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河道实施生态化治理,培育水生植物,恢复河流的自我净化、自我修复功能。

河道管理部门开展河床、护坡整治作业时,应当采用技术措施,促进水生态修复。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