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地表水污染防治/第三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第三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河道实施生态化治理,培育水生植物,恢复河流的自我净化、自我修复功能。河道管理部门开展河床、护坡整治作业时,应当采用技术措施,促进水生态修复。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