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地表水污染防治/第三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第三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沿河(湖、库)两岸实施退耕还林还湿,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保护水域湿地空间。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