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实施水资源调度时,应当保障基本的生态流量。

鼓励再生水、雨水用于河渠补水。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