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地表水污染防治/第三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实施水资源调度时,应当保障基本的生态流量。鼓励再生水、雨水用于河渠补水。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