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发展和改革、农业农村等部门,根据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组织编制汾河、桑干河、滹沱河、漳河、沁河等河流的生态修复与保护规划。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