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地表水污染防治/第三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第三十三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发展和改革、农业农村等部门,根据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组织编制汾河、桑干河、滹沱河、漳河、沁河等河流的生态修复与保护规划。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