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地表水污染防治/第三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第三十二条有效鼓励水产养殖尾水生态治理,预防、控制和减少水产养殖造成的水环境污染。水生态修复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