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地表水污染防治/第三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第三十一条有效禁止在河湖源头区域内倾倒垃圾、非法砍伐、放牧等行为。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