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使用化肥和农药;发展种养结合的生态农业,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减轻对水体的污染。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