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地表水污染防治/第三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第二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使用化肥和农药;发展种养结合的生态农业,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减轻对水体的污染。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