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统筹建设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位于城郊村、重点镇中心村、水源保护地周边村、沿河湖渠库村、主要景区村的生活污水应当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不得直接排放。向地表水体排放的,应当达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

禁止农田灌溉退水直接排入水体。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