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地表水污染防治/第三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第二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统筹建设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位于城郊村、重点镇中心村、水源保护地周边村、沿河湖渠库村、主要景区村的生活污水应当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不得直接排放。向地表水体排放的,应当达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禁止农田灌溉退水直接排入水体。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