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地表水污染防治/第二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黑臭水体治理,每季度向社会公布黑臭水体治理进展情况。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