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地表水污染防治/第二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实现城镇生活污水的全收集和全处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