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地表水污染防治/第一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第二十条有效工业企业排放水污染物应当达到水污染物综合排放地方标准。工业集聚区应当同步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行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外排废水达到水污染物综合排放地方标准。向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废水的,应当先进行预处理并达到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焦化企业工艺废水应当经处理达标后,方可用于熄焦工序。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