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工业企业排放水污染物应当达到水污染物综合排放地方标准。

工业集聚区应当同步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行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外排废水达到水污染物综合排放地方标准。

向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废水的,应当先进行预处理并达到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焦化企业工艺废水应当经处理达标后,方可用于熄焦工序。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