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编制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