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标准和规划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城镇生活污水实际处理量达到设计能力百分之八十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新建或者扩建污水处理厂。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