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标准和规划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应当根据本地水环境保护需要,禁止规划建设高污染、高耗水、高环境风险项目。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