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应当根据本地水环境保护需要,禁止规划建设高污染、高耗水、高环境风险项目。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