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标准和规划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主要河流的源头区、重要生态功能区以及重要湿地、湖泊等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