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第七条有效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医院制定内部安全保卫制度,督促医院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二)检查、指导医院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和安全检查工作;(三)组织开展对医院的日常巡逻防控,对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出警、快速处置、依法惩治。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卫生健康部门制定并公布医院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名录。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