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医院制定内部安全保卫制度,督促医院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二)检查、指导医院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和安全检查工作;

(三)组织开展对医院的日常巡逻防控,对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出警、快速处置、依法惩治。

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卫生健康部门制定并公布医院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名录。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