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第八条有效医院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加强医院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投入,为医院安全秩序管理提供必要保障,监督、检查医院落实安全管理措施,消除和减少医院安全秩序隐患;(二)督促医院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应急处置和风险防范能力;(三)协助有关部门处置重大涉医安全事件。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