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第六条有效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完善医疗卫生服务措施,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指导、监督医院预防和妥善处置医疗纠纷;(二)制定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规范,建立健全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考核评价机制,开展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检查;(三)指导、监督医院制定安全保卫、风险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处置演练;(四)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处理涉医投诉举报,组织、指导医院处置重大涉医安全事件,及时发布信息。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