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第五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领导,为医院安全秩序提供保障,指导、监督卫生健康和公安机关等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健全完善涉医投诉举报信息通报、医疗纠纷调解和医警联动机制,统筹解决医院安全秩序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