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四章 处理第三十六条已修改负责组织审查的机构在规范性文件审查结束后的30日内,应当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要求的国家机关或者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或者公民反馈。反馈采取书面形式,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对通过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提出的审查建议,可以通过备案审查信息平台进行反馈。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