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四章 处理第三十五条已修改经审查研究,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存在本条例第三章第三节规定问题,但是存在其他倾向性问题或者可能造成理解歧义、执行不当等问题的,可以函告制定机关予以提醒,或者提出有关意见建议。规范性文件审查研究工作结束后,有关审查研究资料应当及时归档保存。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