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制定机关未按照书面审查研究意见对规范性文件及时予以修改、废止的,审查机构可以依法向主任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撤销规范性文件的议案时,制定机关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会议经过审议,认为规范性文件应当撤销的,应当作出撤销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