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四章 处理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制定机关未按照书面审查研究意见对规范性文件及时予以修改、废止的,审查机构可以依法向主任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撤销规范性文件的议案时,制定机关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会议经过审议,认为规范性文件应当撤销的,应当作出撤销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