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二节 审查程序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审查机构应当在审查程序启动后三个月内完成审查研究工作。确需延长审查时限的,应当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