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二节 审查程序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查研究中认为有必要进行共同审查的,可以由负责组织审查的机构组织召开联合审查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查研究中有较大意见分歧的,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