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查研究中认为有必要进行共同审查的,可以由负责组织审查的机构组织召开联合审查会议。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查研究中有较大意见分歧的,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