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二节 审查程序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研究,可以通过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实地调研、委托第三方研究等方式,听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人大代表、专家学者以及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