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二节 审查程序第二十一条已修改根据审查要求、审查建议进行审查研究,发现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可能存在本条例第三章第三节规定情形的,应当函告制定机关,要求制定机关在一个月内作出说明并反馈意见。对规范性文件开展依职权审查、专项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可能存在本条例第三章第三节规定情形的,可以函告制定机关在一个月内作出说明并反馈意见。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