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根据审查要求、审查建议进行审查研究,发现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可能存在本条例第三章第三节规定情形的,应当函告制定机关,要求制定机关在一个月内作出说明并反馈意见。

对规范性文件开展依职权审查、专项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可能存在本条例第三章第三节规定情形的,可以函告制定机关在一个月内作出说明并反馈意见。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