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审查机构结合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常务委员会工作重点,对事关重大改革和政策调整、涉及法律、法规重要修改、关系公众切身利益、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审查。

在开展依职权审查、依申请审查、移送审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共性问题的,可以一并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审查。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