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审查要求、审查建议应当写明要求或者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审查的内容和理由。

审查要求由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审查建议由负责组织审查的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对不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范围的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审查机构应当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或者公民,并可以移送其他有关机关处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