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一节 审查职责第十七条已修改对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所列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研究,发现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违背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等合宪性问题的,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请求。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