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接收登记机构收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

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审查。

报送州(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州(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审查。

负责审查的部门统称审查机构。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