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接收登记。报送州(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其确定的有关部门负责接收登记。

负责接收登记的部门统称接收登记机构。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