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二章 备案/第二节 备案程序第十一条已修改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接收登记。报送州(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其确定的有关部门负责接收登记。负责接收登记的部门统称接收登记机构。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