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二章 备案/第一节 备案范围第十条已修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材料应当包括: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包括政府令或者公告)及其说明。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报送纸质文本一式5份,同时通过云南省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报送符合格式标准和要求的电子文本。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